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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水产学会章程

(经重庆市水产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水产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Society of Fisheries (缩写为CQSF)。

第二条  本会是由水产及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组成的群众性、学术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和促进重庆市水产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组织。

重庆市水产学会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依法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是重庆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本会会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银桦路祈年悦城2幢1309号。

本会接受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中国水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水产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科技创新、科技兴渔战略,面向生产、面向群众、面向基层,促进水产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产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产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促进水产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充分发挥学会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的优势,助推我市渔业绿色发展。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本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普和培训活动。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讲座、展览、科技考察等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水产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水产科学技术。面向社会开展水产科技知识普及活动,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高。

(三)开展水产科技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  组织水产科技工作者参与水产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渔业法规工作的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第六条  进行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接受委托,开展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第七条  编辑、发行学会会刊、会讯,编写、组织出版水产科技书刊。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在水产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向有关部门举荐人才。

第九条  反映水产及与水产有关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与诉求。

第十条  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 承担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工作任务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从事水产养殖、加工、科研、推广、教学、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热心于水产业发展的人士。

(二)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学术团体、渔业企业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制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个人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优先和优惠取得本会掌握的学术资料和本会刊物;

(5)优先在本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单位会员权利

(1)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和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免费获得本会的学术期刊;

(4)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5)优先承接本会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的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活动,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开展水产生产实践、教学活动及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对策建议和科普作品;

5.及时向学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学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予以除名:

(一)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二)凡触犯刑律,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会信誉行为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民主推选产生,其职责是:

(一)审议并制定学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理事,罢免理事;

(五)举行学术、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审议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主办刊物;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所属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七)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八)审议、批准新会员入会;

(九)审议奖励和表彰事宜;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分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且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提请常务理事会研究或理事长审批;

(五)代表本会组织起草本会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或理事长签署;

(六)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七)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著名专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顾问等。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等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应按照本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人员由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聘任的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个人、单位会员会费;

(二)政府资助或有关部门的拨款;

(三)捐赠、赞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经费管理

本会实行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独立开户、建帐,严格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8日重庆市水产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水产学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银桦路168号祈年悦城2栋13楼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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